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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跨於水道內之橋梁開發利用面積是否需納入出流管制面積計算?

跨河構造物等高架化設施進行改建或新建時,其橫跨在水道治理計畫線內之上方開發面積所產生之逕流量,如採直接排入河道內,而未導引至水道治理計畫線外之堤內土地排放其實際上並未因開發而增加逕流量,爰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得認定該部分之開發利用面積不納入計算,另河道內設置墩柱部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