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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取用地面水、地下水的用水行為不用申請水權登記。

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除非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例如溫泉之取用已顯著影響溫泉出水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等等)的情形外,不用水權登記:
(一) 供同一戶之家庭成員日常生活用水,及作為非營業規模豢養牲畜飲用、清潔用水。
(二)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非營利之利用水資源行為(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三) 取用溫泉水源供家庭使用,且家用每戶每天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2000公升)以下。
(四) 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其中「其他簡易方法引水」是指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的引水行為:1.不是利用機械動力引水或汲水;2.沒有施設水泥結構物;3.直接以水管(2英吋以下管徑)、土溝(斷面積2500平方公分以下)引水】。

聯絡單位:水源經營組五科
聯絡人:黃詩評
聯絡單位電話:04-22501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