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 一、 時間:100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
二、 地點:員山鄉中華村玉雲宮。
三、 主持人: 記錄: 四、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五、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簽到表)
六、 興辦事業計畫概況 辦理「加速辦理中央管河川急要段治理與環境營造計畫─蘭陽溪再連堤防河川環境改善工程」,工程主要為堤防改建,位於員山鄉中華村。 七、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河段為中央管河川治理急要段(必要性)。 工程完工後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促進河岸整體景觀(公益性) 。 蘭陽溪全河段均採用一百年頻率洪峰流量為計畫洪水量,本工程係以一百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整體治理保護標準(適當性) 。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工程用地範圍係以公告之堤防用地範圍線得辦理徵收(合法性)。 八、 說明事項: (一) 本公聽會召開七日前已公告於宜蘭縣政府、員山鄉公所、員山鄉中華村辦公處等處。 (二) 本案預定徵收位於蘭陽溪再連堤防河道內私有地。 (三) 本件徵收計畫係屬地方建設,將先行提列用地經費辦理用地取得先行作業,若同意用地取得,所需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再陳報經濟部水利署籌應,以利民眾建議需求。 (四) 本用地線係依蘭陽溪河川區域線為基準,工程用地範圍依實地釘樁為界線,使用面積於陳報水利署核定後送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繕造結果圖冊為準。 (五) 本案之用地協議價購說明會,將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另行擇期通知相關單位及地主辦理。 (六) 當場宣讀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答覆處理內容如下: (1)杜○○:1.位於河川內之私有地為何不一併徵收。2.公告土地現值偏低,應提高徵收價格。 河川局答覆:1. 為考量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不乏私有土地,其徵收經費過於龐大,恐造成國家經濟重大負擔,因此目前尚礙難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之全面徵收;另本局為緊急防洪需求興辦相關水利工程,得先進行私有土地徵收事宜,惟仍須報奉中央核定經費預算據以執行,而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再連堤防工程區域範圍。2. 本局辦理工程用地之協議價購標準,係以案內土地於協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及加成數辦理,該加成補償數係由宜蘭縣政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評定之成數計算。 (2)石○○:位於河川內之私有地為何不一併徵收。 河川局答覆:同上述杜桐玉君意見之回應情形。 (3)員山鄉代表會副主席張基煌:堤防工程應早日修護,以保護現地居民財產安全為主。 河川局答覆:本工程預計101年完成土地徵收作業,若順利完成土地取得作業將於 102年完成堤防施設。 (4)陳○○:上游河水從粗坑溪過來,上游有些堤段尚未施作,那施作再連堤防可能會沖毀,應做整體的考量規劃。 河川局答覆:目前蘭陽溪尚在做治理規劃作業,俟完成規劃後再一併考量。 (5)更正說明事項(四)中「宜蘭河治理計畫堤線」為「蘭陽溪河川區域線」。 九、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暨答覆內容: (一) 宜來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書面意見): 1. 貴局辦理(蘭陽溪再連堤防河川環境改善工程)其公益、必要、適當、合法等性不容置疑,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具結貴局進行該項改善工程。 2.為減輕中央政府預算及開支,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暫緩進行徵收。 3.土地使用同意、具結書 宜蘭縣員山鄉再連段xxx-x 宜蘭縣員山鄉再連段xxx-x 宜蘭縣員山鄉再連段xxx-x 以上等三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由水利署第一河川局進行環境工程改善工作。惟改善工程中,若有損害綠化植生作物及現舖設水溝、鋼筋水泥道路時,應負責補植及修復工作。 河川局答覆: 在本案之徵收範圍內會進行地上物之查估補償作業,若進行工程施作時於工程範圍外因承商因素而導致損壞時,責請承包廠商進行修復工作。 (二) 杜○○、陳○○(陳情書): 為蘭陽溪再連堤防河川環境改善工程進行,所有權人同意配合,但土地法第216、217條規定所有權人得要求一併徵收宜蘭縣員山鄉再連段xxx-x、xxx-x、xxx-x、xxx-x等全部土地。 河川局答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份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本案土地如符合上開規定,請於徵收公告日起一年內向宜蘭縣政府提出一併徵收之申請。 (三) 張○○(張○○代表): 聽說再連堤防好像會延長至員山堤防,但為何本次工程只徵收到一半而已,下方之堤防缺口會導致大水沖入,這樣會影響到附近居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河川局答覆: 目前蘭陽溪尚在做治理規劃作業,俟完成規劃後再一併考量,故本次工程徵收只針對舊有堤防復建改善工程。 十、 結論: (一) 本公聽會已由主持人及相關經辦人員說明並提供取得土地之範圍圖,於員山鄉公所、中華村里辦公處閱覽。 (二) 本公聽會會議記錄,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函送宜蘭縣政府、員山鄉公所、中華村里辦公處、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刊登於經濟部水利署政府資訊公開網站。 十一、 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