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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涉及出流管制規劃書疑義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6月22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020214570號

主旨

所詢有關「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涉及出流管制規劃書疑義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6月16日新北水河計字第1101134318號函。
二、依水利法第83條之7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另依同法第83條之8規定,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預留足夠出流管制
施空間,土地開發利用如涉及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故出流管制規劃書之目的係為避免將來出流管制計畫書擬定及執行之困難,合先敘明。
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2 條已對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規定其建蔽率上限,即各使用分區原則均可有限度的施設建築物,其中包括文教區,為使土地於變更階段能留設足夠滯洪空間,以免造成土地變更完成後無法於出流管制計畫書設置足以削減洪峰流量之設施,爰都市計畫學校用地變更為文教區,屬公共設施用地變為可建築用地範疇,應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先提出流管制規劃書。

正本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