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會110年3月31日華大地技字第0011000498號函。
二、依據水利法第83條之12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故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先予敘明。
三、另查上揭條文立法理由(影本如附),略以:「2.第一項考量各機關現有人力不足,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4.技師執業範圍係依技師法規定,倘相關技師執業範圍符合出流管制所需業務範疇時,其即得為第一項主管機關委託之對象;亦得為第二項簽證之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