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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4月29日停止適用)所詢有關辦理農地重劃是否應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1月29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020204040號

主旨

(110年4月29日停止適用)所詢有關辦理農地重劃是否應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1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00260006號函。
二、查水利法第83條之7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另查「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開發行為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合先敘明。
三、農地重劃前後土地雖仍為農業使用,惟考量所增設之農路仍有可能增加不透水面積進而增加地表逕流,所增設之排水路及配合耕地坵塊調整而變動之排水路等,亦可能改變區域性排水集水區域或下游匯入區域性排水位置,為避免辦理農地重劃對鄰近土地及排水路造成影響,爰農地重劃義務人辦理農地重劃案時,仍應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擬具出流管制計畫書,其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認定標準,以農地重劃計畫書所載實施農地重劃面積是否達2公頃以上為準,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規定者,從其規定。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