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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貴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相同性質之分區,及都市計畫變 更單一區塊未達2公頃,但整體開發案總面積達2公頃等樣態,是否需提出流管制規劃書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1月14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020200700號

主旨

所詢貴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相同性質之分區,及都市計畫變 更單一區塊未達2公頃,但整體開發案總面積達2公頃等樣態,是否需提出流管制規劃書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8月7日府建水字第1090168214號函暨依本部水利署109年9月21日召開水利法出流管制規定涉及都市計畫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結論續辦。
二、依水利法第83條之7,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另依同法第83條之8,為預留足夠出流管制設施空間,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應先提出流管制規劃書。故出流管制規劃書之目的係為避免將來出流管制計畫書擬定及執行之困難,合先敘明。
三、現行「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涉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相關規定略以如下:
(一)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涉及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
(二)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通盤檢討變更公共設施用地,以其單一區塊面積達2公頃以上為準。
(三)第2條第5項規定略以,土地開發利用面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目前僅新北市及宜蘭縣規定為1公頃)
四、旨案屬營建署推動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個案,因各公共設施用地單一區塊分散,與一般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屬集中範圍開發不同,爰本案開發面積宜以各單一區塊面積分開計算。
五、所詢案2,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相同性質之分區是否需提出流管制規劃書疑義,因案2為「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將「港埠用地」變更為「漁港專用區」,且未併辦整體開發,雖未涉及實質之開發行為,且現況大部分已開闢為港埠相關設施使用,惟倘尚未開闢之面積倘達2公頃以上,考量未來開發時仍須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仍請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以預留出流管制設施空間。
六、所詢案3,都市計畫變更單一區塊未達2公頃,跨區整體開發總面積達2公頃是否需提出流管制規劃書疑義,因單一區塊倘未達2公頃,應毋需提出流管制規劃書。惟案3「變更關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其中「學校用地文小(二)」單一區塊面積達2公頃以上,依規定應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其餘單一區塊面積未達2公頃,毋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及計畫書。
七、所詢案4,都市計畫變更單一區塊未達2公頃,跨區整體開發總面積未達2公頃,同一都市計畫區不同跨區整體開發案總面積逾2公頃,是否需提出流管制規劃書疑義,因案4「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僅「開發區4」中「公三」單一區塊面積達2公頃以上,依規定應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其餘單一區塊面積未達2公頃,毋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及計畫書。

正本

臺東縣政府

副本

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地政司、新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桃園 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臺中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 府、苗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澎湖 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