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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早期開發工業專區如有設置減洪設施,其區內土地開發利用是否免辦理出流管制執行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0916125360號

主旨

所詢早期開發工業專區如有設置減洪設施,其區內土地開發利用是否免辦理出流管制執行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9月15日南市水行字第1091018151號函。
二、水利法於107年6 月20日增訂條文, 納入「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規定, 其立法目的係為
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 合先敘明。
三、有關早期開發工業專區所設置之減洪設施, 其水文、地形條件與設計規模恐與現今有所差異, 為求慎重及避免新開發增加之逕流超過既有減洪設施之負荷, 仍應回歸「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立法精神, 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 致逕流量增加者, 依水利法第83條之7規定, 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土地開發或利用許可。

正本

臺南市政府

副本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