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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部技師得辦理出流管制監造業務發布令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8月05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920212450號

主旨

機關內部技師得辦理出流管制監造業務發布令

說明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義務人應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三年內,檢附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等文件申報開工,且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辦理監造業務。如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興辦之公共工程,其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之監造業務,得由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其向主管機關申報出流管制設施開工所應附之技師執業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得以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受聘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相關證明文件替代。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