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9年6 月11日府建水字第1090108355號函。
二、有關「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第6項所稱「開發計畫」係指義務人需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提送之具有土地開發或利用性質之申請計畫書。
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 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而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籌設休閒農場, 應填具籌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 依本署109年7月3日邀請相關單位會商結論, 休閒農場之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以所提經營計畫書所載申請面積(休閒農場總面積)為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