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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設置「畜牧設施」(畜牧場)是否屬免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發行為疑義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7月21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0916090970號

主旨

有關設置「畜牧設施」(畜牧場)是否屬免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發行為疑義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6月2日佳工(畜)字第10906002號函。
二、查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 其立法目的係為確保不因開發增加下游及鄰近地區淹水風險, 故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 致增加逕流量者, 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另查「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下列開發樣態, 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同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及同項第二十一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開發行為致增加逕流量」。合先敘明。

三、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畜牧設施分為「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設施」、「青貯設施」及「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考量設置該等設施將增加逕流量,故義務人應依法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四、至於上述設施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開發計畫或變更使用計畫之計畫面積為計算標準, 如未涉及開發計畫及變更使用計畫者, 以工程實際變動範圍計算。」, 應以申請容許使用案內之「申請土地總面積」為認定原則, 即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個案內各個土地區塊面積之總和為計算標準。

正本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