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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於魚塭之水域空間範圍面積認定原則,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7月21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920211820號

主旨

有關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於魚塭之水域空間範圍面積認定原則,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下列開發樣態, 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 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第一項規定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及其第16款規定:「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不含水域空間)、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之開發」, 爰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如設置於魚塭, 則該水域空間開發面積不納入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面積內計算。
二、為明確規範水域空間認定原則,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如設置於魚塭,其水域空間範圍,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所規定之「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面積為水域空間面積。

正本

經濟部能源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內政 部地政司、內政部營建署、天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禾迅一號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速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玉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映暉能源有限公司、曄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廣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宙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心忠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太 陽光電產業協會、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 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政府、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經濟部水利 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