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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處函請本署協助釋疑有關「台9線花東縱 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項下工程是否符合免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疑義案, 復如說明, 請 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0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0953056150號

主旨

有關貴處函請本署協助釋疑有關「台9線花東縱 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項下工程是否符合免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疑義案, 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 09 年2 月25 日蘇花規字第1 0 9 0 0 04254 號函。
二、依前開號函說明, 旨案計畫行政院業於105年10月18日核定, 如確實已於108 年3月1 2日開工,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於本辦法施行前已提出興辦事業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並於本辦法施行後ㄧ 年內開工者,免依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三、「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項下各標段後續如仍依行政院105年10月18日核定內容辦理, 則得免再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惟倘有標案無法於計畫期程內發包, 需修改延長計畫期程者, 則應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規定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並於申請開工前取得核定函。
四、考量極端氣候仍頻, 公路設計時, 建請將降挖分隔島等增加滯蓄雨水空間措施及透水鋪面提高入滲率等原則納入考量, 以分擔逕流, 降低對周遭環境之影響。

正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副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