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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開發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依水利法辦理出流管制其土地開發面積認定標準及開發後CN值計算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3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920203200號

主旨

有關開發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依水利法辦理出流管制其土地開發面積認定標準及開發後CN值計算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下列開發樣態, 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 義務人應提出
出流管制計畫書」, 及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不含水域空間)、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之開發」, 爰太陽光電設施開發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依水利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土地開發面積認定標準:針對開發太陽光電設施之開發面積認定標準, 本部水利署業以108年11月19日經水河字第10853306040號函示, 其開發面積應以全場面積扣除水域空間面積作為計算標準在
案; 另對位於不利農業經營區及漁電共生專區綠能設施開發,其開發面積依照本部水利署109年2月20 日「於不利農業經營區及漁電共生專區開發綠能設施其出流管制作業」研商會議紀錄結論二:「其
出流管制開發面積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案內『申請土地總面積』為準, 即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個案內各個土地區塊面積之總和為計算標準。漁電共生專區開發綠能設施之『申請土地總面積』中有魚塭者, 該魚塭水域空間面積可不納入計算, 惟應以開發後實際仍作為魚塭使用之水域空間面積作為扣減標準」。
三、開發後CN值計算方式: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第七條有效降雨量計算公式及第八條集流時間公式規定, 土地開發設置光電設施後, 其曲線號碼(CN)值依計算
公式內附表四採98 ,應僅限於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致地表實際狀態產生變動之範圍面積。例如太陽能光電板如採基樁式工法設置, 則其光電設施採CN值為98之面積為太陽光電板基樁面積與相關變流器設備架設之基樁或鋪面等面積之總和,並非以太陽能光電板之面積或其投影面積計算,而開發基地內其餘未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之範圍及太陽能光電板下方基樁以外之範圍等, 則仍依開發後實際土地利用情形擇定適當曲線號碼(CN)值。
四、本案併復能源局109年2月3日能技字第10904003660號函。

正本

經濟部能源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地政司、內政部營建署、各縣市政府、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副本

本署河川海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