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司108年11月18日如保興業字第1080002號函。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 致增加逕流量者, 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 。」係以「致增加逕流量」為土地開發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之要件; 設置於(魚塭)水域空間內之發電設備(風機), 如其所產生之逕流係直接流入現地水域內, 且土地利用型態未改變(仍為魚塭)時, 考量實際上並未增加地表逕流量, 水利主管機關得比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對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不含水域空間)規定之精神, 認定其開發利用面積時可扣除水域空間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