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 0 8 年1 1月1 3 日能技字第10804084010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下列開發樣態, 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 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不含水域空間)、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之開發」, 爰太陽光電設施如設置於滯洪池、埤塘及魚塭等水域空間, 則該水域空間開發面積不需納入計算, 合先敘明。
三、旨揭所提地面型太陽光電採基樁式工法乙節,衡酌基樁上方架設之大面積光電板仍會縮短集流時間,導致逕流快速集中,增加洪峰流量並促使洪峰提早到達,為確保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後不致增加下游及
鄰近地區淹水風險,相關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之土地開發利用仍請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其開發面積應以全場面積扣除水域空間面積作為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