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8年9月23日新北水河計字第1081770665號函。
二、各級水利主管機關針對採填海造地之開發案,得以下列原則認定是否免提出流管制計畫書或規劃書:
(一)開發基地全部位於海域(填海造地後仍屬離岸), 僅採道路或橋梁與濱海陸地銜接, 且開發基地排水出流採直排入海者, 得免提出流管制計畫書或規劃書。
(二)開發基地中有部分臨濱海陸地,且基地填海造地後該部分與陸地側相連者,不論開發基地排水出流是否採直排入海, 仍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或規劃書,惟填海造地後未與陸地側相連接部分之
面積得不納入計算。
三、旨揭「臺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第三、四期圍堤工程如係全部位於海域,僅藉道路與濱海陸地銜接,水利主管機關得依上述原則認定旨案免提出流管制計畫書或規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