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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停車場開發各樣態是否應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 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出出流管制計 畫書,函請本署釋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09月10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0816123350號

主旨

為停車場開發各樣態是否應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 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出出流管制計 畫書,函請本署釋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下列開發樣態, 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 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三、停車場、駕駛訓練班之開發」, 合先敘明。
二、查「停車場法」第2條規定, 各類停車場定義如下:
(一)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 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 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 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衡酌前項「路邊停車場」規定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 當屬公路之一部份, 爰於公路開發時,如有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運輸系統之開發」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 該開發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另有關「都市計畫停車場開發」、「路外停車場開發」及「臨時路外停車場開發」等,均非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而成, 如符合本辦法第2 條第1項第3款「停車場、駕駛訓練班之開發」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 該開發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正本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副本

交通部、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新竹 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臺東 縣政府、澎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