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下列開發樣態, 且面積達二公頃以上, 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三、停車場、駕駛訓練班之開發」, 合先敘明。
二、查「停車場法」第2條規定, 各類停車場定義如下:
(一)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 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 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 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衡酌前項「路邊停車場」規定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 當屬公路之一部份, 爰於公路開發時,如有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運輸系統之開發」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 該開發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另有關「都市計畫停車場開發」、「路外停車場開發」及「臨時路外停車場開發」等,均非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而成, 如符合本辦法第2 條第1項第3款「停車場、駕駛訓練班之開發」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 該開發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