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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解釋令[對僅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毋須提水土保持規劃書者,亦符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08月27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820212390號

主旨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解釋令[對僅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毋須提水土保持規劃書者,亦符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

說明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水土保持計畫,固指依水土保持法所提之水土保持規劃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惟倘土地開發案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僅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時,亦符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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