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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貴府辦理「擬定彰化水五金田園生產聚落特定 區域計畫案」是否適用規費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因公 務需要辦理者免徵規費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08月23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0853198700號

主旨

所詢貴府辦理「擬定彰化水五金田園生產聚落特定 區域計畫案」是否適用規費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因公 務需要辦理者免徵規費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8 月1日府水管字第1080254100號函。
二、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一規定略以:「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 應收取審查費; …」, 爰此各級水利主管機關應依前開規定收取審查費, 而且各義務人應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收費基準繳交審查費, 合先敘明。
三、前項審查費係作為支應水利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審查及核定等所需費用,俾利計畫推動,爰此旨揭內容仍應依前項規定繳交審查費。
四、另旨案屬因法律授權政府機關執行公權力而享有特定利益之情形,依規費法第七條所稱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之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

正本

彰化縣政府

副本

財政部國庫署、經濟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