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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台南鹽田太陽光 電新建工程」開發案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程序釋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05月30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0853138650號

主旨

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台南鹽田太陽光 電新建工程」開發案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程序釋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會1 0 8 年5 月2 8 日經國二字第10800073560號函。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 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 其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本案申請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屬經濟部所轄國營事業單位, 惟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規定, 機關為就法定事務, 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 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 行使公權力之組織。爰土地開發利用屬國營事業興辦者, 其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 仍應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 由義務人提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正本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副本

各縣市政府、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