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委託審查之 資格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04月08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820205350號

主旨

有關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委託審查之 資格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水利局108年3 月29日高市水利字第10832075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二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 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 爰由具有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證照者辦理實際審查及監督查核工作之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均可。

正本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 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 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 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 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 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經濟部 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 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經濟部 水利署第九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經濟部法規委員會、 經濟部水利署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