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13年3月1日府水政二字第1133712929號函。
二、「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 條第1項第8款所列發電廠之開發樣態,依本部108年2月19 日經水字第10804600510號令(諒達)之第2條立法說明, 係參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附表1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及監督主管機關分工表中之開發行為類型訂定,爰水力 發電廠屬於前揭辦法第2條第1項第8款所列發電廠範疇,惟 不含利用既有之圳路或其他水利設施,且裝置或累積裝置 設置未達2萬瓩之水力發電系統。
三、綜上,本案所詢開發樣態(小水力發電),請依前揭說明 就個案具體內容本權責認處,並循本辦法第2條第6項規定 核實計算土地開發利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