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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出流管制計畫書是否需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約等文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1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006490號

主旨

所詢出流管制計畫書是否需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約等文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水利署案陳貴公司112年4月7日誠新工程字第 112040001號函辦理。

二、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洪峰流量計算 方法」第2點規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之滯洪體積檢核基準、降雨逕流洪峰流量計算方法、開發基地內排水路水理演算及滯洪演算等,應依前揭計算方法規定辦理,並不包括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約文件。

三、另參照本部公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於附件六「出流 管制規劃書自主檢核表」及附件七「出流管制計畫書書自主檢核表」其他注意事項欄位中,均已載明「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

正本

誠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各縣市政府、經濟部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