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水利署案陳貴公司112年4月7日誠新工程字第 112040001號函辦理。
二、依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 方法」第2點規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之滯洪體積檢核基準、降雨逕流洪峰流量計算方法、開發基地內排水路水理演算及滯洪演算等,應依前揭計算方法規定辦理,並不包括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約文件。
三、另參照本部公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於附件六「出流 管制規劃書自主檢核表」及附件七「出流管制計畫書書自主檢核表」其他注意事項欄位中,均已載明「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