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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建物拆除、地面雜物移除及假設工程」等工項, 是否得於土地開發利用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前先行施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經濟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120218600號

主旨

有關「房建物拆除、地面雜物移除及假設工程」等工項, 是否得於土地開發利用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前先行施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於土地開發利用主體工程施工前,如有先辦理工地內原有建築物、構造物拆除、地面雜物清除整理及相關臨時 性假設工程等需要時,是否得於土地開發利用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前先行施作,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 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義務人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並於開發基地工程申請開工前取得核定函,合先敘 明。

(二)「房建物拆除、地面雜物移除及假設工程」等工項,倘 非屬主體工程工項,且無須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開工後才得施工者,則無前開規定之適用;請土地開發利用義務人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視具體個案情節,在不影響出流管制作業之前提下,依前開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副本抄送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有關111年12月14日國網後勤字第1110082704號函詢「資安園區統包工程」一案, 請依上述原則辦理。

正本

各縣市政府、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

副本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