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總統令公布修正及增訂

年度99年
事件時間99-06-15
內容一、修正第12條之2第5項條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半收取,其減收費額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應。保護區內原住民地區非屬自來水供水系統之簡易供水設施,應加速辦理」。
二、增訂第12條之2第6項條文「同一鄉(鎮、市、區)公所跨二以上保護區者,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經各該保護區之運用小組協調及審議通過後運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