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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水庫及蓄水建造物認定原則與公告修正事宜

年度100年
事件時間100-09-06
內容由楊副署長豐榮主持,主要會議決議重點如下:ㄧ、參照與會委員及各單位意見,對於蓄水、引水建造物依其壩高、容量、水資源運用量及下游災害潛勢等因素綜合考量,訂定公告水庫之認定原則,並擇期再行討論確定。二、公告之水庫名稱,原則維持原來水庫、堰、壩興建計畫核定時及目前慣用之名稱,即其為水庫者,公告時採全名(含「水庫」),其為堰壩者,公告時仍為堰壩(不含「水庫」),以避免因更改名稱造成英譯名稱或相關作業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