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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荖濃溪大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案件名稱荖濃溪大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發布單位公聽會歷史區
發布日期102-01-09
截止日期102-02-22
工程地點屏東縣高樹鄉
內文【荖濃溪大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
一、事由:興辦「荖濃溪大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
二、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
三、開會地點:屏東縣高樹鄉公所3樓
四、主持人:吳工程司佳倩 記錄人:吳佳倩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詳如后附簽名冊。(略)
七、興辦事業概況:
(一)主持人報告:
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荖濃溪大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
本(第2)場公聽會公告中公告事項第四項,本工程因應101年1月4日土地徵收條例修訂實施,並依「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需重新舉行公聽會,依法舉行第一場公聽會,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踴躍參加。其中,依法舉行第一場公聽會,為誤植,應修正為依法舉行第二場公聽會,敬請大家見諒。
(二)本局工務課吳工程司佳倩說明:
本工程範圍為屏東縣高樹鄉荖濃溪既設之護岸,總長度885公尺,本工程業已於民國64年完工。
(三)本局工務課吳工程司佳倩說明:
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部分,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
(1).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分別為河道及堤防
(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_公有土地13筆面積計0.2873公頃(16.42%)、私有土地49筆面積計1.4623公頃(83.58%),總計面積1.749600公頃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_多為種植果樹_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
河川區水利用地:公有土地面積0.0456公頃(比例:7.32%)、私有土地面積0.5772公頃(比例:92.68 %),計0.6228公頃。
河川區農牧用地:公有土地面積0.1340公頃(比例:21 %)、私有土地面積0.5027(比例:79 %)公頃,計0.6367公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公有土地面積0.0069公頃(比例:2 %)、私有土地面積0.3453(比例:98 %)公頃,計0.3522公頃。
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公有土地面積0.0026公頃(比例:6.5 %)、私有土地面積0.0371(比例:93.5 %)公頃,計0.0397公頃。
河川區墳墓用地:公有土地面積0.0982公頃。
總計公私有土地面積1.7496公頃
(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_本工程業已完成現為補徵收作業______
(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_本工程業已於民國64年完成,現為補徵收作業。
(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_本工程業已完成近40年,因工區內私有地所有權人已無法使用及為利日後維護管理,確有其徵收之必要性。
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本局工務課吳工程司佳倩說明: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九、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局工務課吳工程司佳倩說明:
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如下:
1.公益性:
(1)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5)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2.必要性:
本工程業已完成近40年為利日後維護管理,故有徵收之必要。
3.適當性:
本案工程保護標準係以低度保護標準設計,經評估無法以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案內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所必需,工程施工完成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農產品運輸使用,其設計係為達到荖濃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合法性:
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堤防預定線辦理。
十、第1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無。
十一、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無。
十二、臨時動議:
無。
十三、結論:
(一)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
(二)第1場公聽會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局已詳實回應及處理並將會議紀錄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
(三)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記錄,且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屏東縣政府、屏東縣高樹鄉公所、屏東縣高樹鄉大埔村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
(四)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十四、散會:當日上午11時30分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