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 大礁溪枕山三號防災減災工程 第二次公聽會紀錄
一、 時間:100年1月31日上午10時
二、 地點:員山鄉枕山村大礁溪福安廟
三、 主持人:工務課長 紀錄:
四、 出席單位及人員:
宜蘭縣政府農業局: 宜蘭縣議會: 員山鄉公所: 員山鄉鄉民代表: 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宜蘭農田水利會: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五、 興辦事業計畫概況 辦理「加速辦理中央管河川急要段治理與環境營造計畫─大礁溪枕山三號防災減災工程」,工程主要為固床工,位於員山鄉枕山村。 六、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本河段為中央管河川治理急要段(必要性)。 工程完工後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促進河岸整體景觀(公益性) 。 宜蘭河支流均採用五十年頻率洪峰流量為計畫洪水量,本工程位於該河段係以五十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整體治理保護標準(適當性) 。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工程用地範圍係以以公告之堤防用地範圍線得辦理徵收(合法性)。 七、 說明事項: (一) 本案預定徵收位於大礁溪枕山三號堤防右岸420公尺前河道內私有地。 (二) 當場宣讀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回應與處理情形。內容如下: A.李浴祈: 建議不再施設水防道路,以免再徵收私有地影響民眾權益。 河川局答覆: 本次工程未改變既設堤防構造物亦未新設堤防道路。 B.李村長朝成: 本處河床較寬,堤防施作請往內移,減少徵收私有地,節省政府經費。 河川局答覆: 本次工程未改變既設堤防構造物,台端建議已錄案未來若有其他計畫將納入設計時之參考。 C.吳明一: 1.舊堤防用地應一併徵收,並作為施設堤防道路之用地。 2.本地為休閒農業區,堤防施作應配合在地景觀,儘量採用自然生態工法。 河川局答覆: 1.本次工程未改變既設堤防構造物,未來若有其他計畫將納入設計時之參考。 2.構造物與當地環境配合為本局施設工程之重要方向,所做建議錄案於未來若有計畫時將納入設計時之參考。 (三) 本件徵收計畫係屬地方建設,將先行提列用地經費辦理用地取得先行作業,若同意用地取得,所需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再陳報經濟部水利署籌應,以利民眾建議需求。 (四) 本用地線係依宜蘭河治理計畫堤線為基準,工程用地範圍依實地釘樁為界線,使用面積於陳報水利署核定後送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繕造結果圖冊為準。 (五) 本案之用地說明會、協議價購說明會,將由本局另行擇期通知相關單位及地主辦理。 八、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暨處理情形: (一) 李村長朝成: 堤防用地範圍內私有農地徵收造成農民農地不足,而農保喪失致無法請領老農津貼補助,請貴局用地徵收時考量此一問題,給予權益喪失之農民適度保障。 河川局答覆: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規定,已參加農保並因農地被徵收致土地面積不合加保規定之農民,自耕農會員、非會員自耕農及其配偶,得自農地被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起算,繼續加保至滿三年止。被保險人應主動檢具其農地被徵收之通知函件,向投保農會申請續保。而於續保期間另行取得加保資格者,得向農會提出加保申請,繼續投保。 (二) 吳明一君: 1.土地徵收係以公告現值加四成,與實際市值仍有落差,河川區域線圈定後,長年造成地主損失,希望貴局能妥適考量予以補償。 2.請教有關地上農作物於用地徵收範圍內之補償。 河川局答覆: 1.用地徵收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本局將於合理合法前提下爭取最高之用地補償費用,且與其他單位比較本署仍保留配合施工獎金之發放,希望能盡量補償地主之損失。 2. 於用地徵收範圍內之地上物將依法辦理現地查估後予以補償。 (三) 林贊成君: 縣府近來為配合貴局用地徵收,將私有土地整筆變更為部份河川用地,希望貴局能協助調查。 河川局答覆: 河川區域內使用類別得向縣府地權科辦理變更為一般農牧用地。 九、 結論: (一) 會中所提供意見本局業已記錄在案,將列為未來工程設計時之重要參考。 (二) 本公聽會通知及相關圖說業依法辦理公告及刊登新聞紙,另會議紀錄將上網公告並寄送予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十、 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