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蘭陽溪碼崙二號堤防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第2場)一、 事由:興辦「蘭陽溪碼崙二號堤防防災減災工程」二、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星期四)上午10時三、 開會地點:宜蘭縣大同鄉樂水社區活動中心四、 四、主持人:吳課長瑞祥(李正工程司建和 代) 記錄人:林家賢 五、 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詳如后附簽名冊。六、 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詳如后附簽名冊。七、 興辦事業概況:(一) 主持人報告:各位出席代表、各位鄉親大家好,感謝各位於百忙之中,抽空參加本局辦理蘭陽溪碼崙二號堤防防災減災工程公聽會,詳細施工平面圖、用地範圍及相關資料已張貼於本會場,請大家參看,如對本案工程及用地取得有任何問題,歡迎於會中提出討論(二) 本局工務課李正工程司建和說明:本工程範圍位於宜蘭縣大同鄉蘭陽溪右岸碼崙二號堤防堤頭處,總長度約200公尺,本(104)年補辦理用地取得。八、 因本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本局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 (用地範圍現況相關示意略圖展示於會場)本局工務課李正工程司建和說明: 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之「興辦事業概況」項目。九、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本局工務課李正工程司建和說明: 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綜合評估分析,本局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及其他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分析,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十、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本局工務課李工程司建和說明:本局針對本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茲展示相關資料於會場並向各位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說明內容詳如附件:「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之「綜合評估分析」項目。 十一、第1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一)大同鄉陳鄉長: 本堤防工程用地徵收應給予地主合理補償費。本局現場回答: 本案為早期既有堤防改建工程用地徵收,本局將另擇期召開協議購價會議並依市價辦理補償。(二)宜蘭縣陳議員、大同鄉鐘鄉民代表: 為顧慮當地居民住家安全問題,希望能將現有堤防延長施作,以防水患。本局現場回答:本局將於104年度辦理現有堤防保護工程,並加強流域安全措施,以維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三) 樂水村簡村長: 希望政府能夠主動調查部落附近之早期水利設施是否使用私人土地,及瓜農於本堤防尾端之水道旁整地種植農作物,恐造成流路改變影響河防安全。 本局現場回答: 1.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水利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另依行政院91年5月6日院臺經字第0910016783號函核定「都市計畫內〈包含非都市土地〉行水區私有土地問題處理方案」規定「對於早期既有之防洪及區域排水工程用地仍屬私有土地未辦理徵收者,除配合防洪及區域排水需要,必需改建或改善者,其工程用地依法優先辦理徵收,其餘仍採限制使用處理原則辦理。」 2. 農民於河川地種植西瓜依規應向本局申請許可,因河川流路係自然形成,倘西瓜種植整地有造成流路改變影響河防安全疑慮,本局將請河川駐警加強巡查並督促改善,以確保河防安全。 3. 本局後續辦理情形: 經會請簡村長實地勘查,現場為宜蘭縣政府正辦理碼崙橋疏濬作業,施工機具至碼崙堤防附近整地係為運輸便道使用,並非瓜農墾地,俟該工程完工將請宜蘭縣政府責成廠商復原。另村長對於該村瓜農整地恐有影響水道流路疑慮,已當面告知西瓜園整地無搬運土石致改變流路情形,本局亦將會派員持續觀察整地及流路變化情形,以維河防安全。 (四) 林小姐: 工程施作前應先進行土地徵收,而不是事後再進行補償。 本局現場回答: 本案為早期既有堤防改建工程用地徵收,本局將另擇期召開協議購價會議並依市價辦理補償。 (五)曾高女士: 本人土地大部份位於河川區內,日後如要再佈設堤防,是否又會徵 收土地。 本局現場回答: 堤防佈設須按水利署之蘭陽溪相關規劃設計報告辦理,並依工程必要範圍辦理用地徵收。 (六) 宜蘭縣陳議員: 自本堤防興建後地主皆無法進行耕作,影響收入所得,希望針對這 部分的損失能夠提出相關救濟辦法。 本局現場回答: 救濟金非屬法定補償範圍,有關本案舊堤影響地主耕作請求損失補償救濟,因政府經費拮据且無相關救濟法源,故無法辦理救濟補償,尚請地主見諒。 (七)賴先生: 希望可以得到較合理的土地徵收補償費用。 本局現場回答: 本局將另擇期召開協議購價會議並依市價辦理補償,以保障地主的權益。十二、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本次無意見。十三、臨時動議:無。十四、結論:(一)有關本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二)第1場公聽會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局已詳實回應及處理並將會議紀錄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三)本(第2)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局回應及處理情形將列入會議記錄,且將於會後函寄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宜蘭縣政府、大同鄉公所、樂水村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與需用土地人(水利署)網站張貼公告周知。(四)感謝各位與會人員支持,贊成本工程計畫施作,本局將儘速完成相關作業後,即儘速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事宜。十四、散會:上午11時00分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