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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設再生水廠供水,應向誰申請鉛封?又第一年來不及鉛封該怎麼辦?

依據使用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許可及「耗水費減徵及抵減項目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2款後段專用管線供應之再生水者其計量設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鉛封。但起徵第一年因作業不及,故未鉛封,仍可納入計算。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