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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用水回收率符合該行業基準區間的證明?

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3條,用水人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查驗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驗證機構出具之查證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依「用水回收率查驗作業指引」辦理查驗作業並出具查驗報告與證明文件(用水回收率盤查報告書及用水回收率查證總結報告)
作業流程如附圖。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