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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的部分,如未設置水表或水表故障,如何計量?

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5條,如自行取水,但未裝置量水設備或雖依規定裝置量水設備而未逐月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者,則以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記載之引用水量計量。(1立方公尺=1度)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