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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的水費單計費日期跟徵收期間不同,該如何計算?

自來水事業水費單用水量除以水費單計徵之日數為其平均日用水量,再乘以計徵當月總日數計算之。
 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第3條耗水費計徵方式,係以單月總用水量超過9,000立方公尺為計徵耗水費之基礎,但由於自來水事業對各用水戶並非每月1日固定時間抄表,有時短於30天,有時長於30天,故需調整自來水用水量計算方式,使其用水量起迄時間與其他水量計徵期間相同,調整說明如下:
 例:假設某一自來水事業用戶紀錄水表日期為每月20日,則1月份水費單上計徵期間為前一年度12月21日至當年1月20日止(共31日),總用水量為31萬立方公尺,平均每日用水量為1萬立方公尺,則1月1日至1月20日(共20日)總計用量為20萬立方公尺;又假設2月份
水費單上計徵期間為1月21日至2月20日止(共31日),總用水量為62萬立方公尺,平均每日用水量為2萬立方公尺,則1月21日至1月31日(共11日),總用水量為22萬立方公尺,故合計1月份總計用水量為42萬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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