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僅就枯水期(前一年11月至當年4月)6個月之用水量徵收,豐水期用水暫不列入耗水費徵收範圍。但未來如豐水期仍有缺水危機時,仍可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13條費率。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聯絡人:楊小姐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