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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人如何認定?

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2條,「用水人」指同一用水地點使用其他單位供水或自行取水之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聯絡單位:保育事業組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單位電話:02-8941-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