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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太陽能光電案件是否要辦理出流管制,及其提送原則為何?

1.地面型太陽光電 (不含水域空間)達2公頃以上應辦理出流管制
2.屋頂型太陽光電免辦出流管制 (但如設於新設建物上,例如設置於新設室內養殖設施屋頂上,則該設室內養殖設施之建物開發應送出流管制)。
3.水域型太陽光電免辦出流管制(但其相關變壓設施如於陸域部分達2公頃以上,則該部分仍需辦理出流管制)。
4.依水利法審核分工原則,非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由所在地縣市政府審核。例如:出流管制規劃書及計畫書由光電業者送所在地縣市政府經發單位轉送水利單位審查,並於申請太陽光電(綠能)開工前取得出流管制計畫書同意函。


聯絡單位:河海組
聯絡人:鄭先生
聯絡單位電話:04-225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