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核准年限為3至5年,但因溫泉水資源有限,故溫泉水權核准年限為2至3年,至於臨時用水核准年限為每次不得超過2年,但屬家用及公共給水者,每次不得逾3年;但是如果申請人申請水權年限少於上面所列最低年限者(例如民眾申請水權2年,低於上開規定的3年),水權主管機關可依其申請年限核准之。 聯絡單位:水源經營組五科 聯絡人:鄭宇君 聯絡單位電話:04-225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