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王副署長藝峰邀集陳總工程司建成、簡主任秘書振源、水源組、防災組、河海組、水政組、土地組、水文組、水規分署及綜企組召開第二次研商會議,聚焦下列修法檢討:
(一)放寬防汛緊急期間之定義,納入汛期前之整備期間。
(二)增訂旱災緊急應變時,中央統一調度水權之依據。
(三)量水設備型式及用水情形查驗及罰則。
(四)水權人申請水權應敘明其節約措施。
(五)旱災時期相關水質標準部分檢討。
(六)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法律位階及落實。
(七)特殊情形下設置洪氾區之必要性及管理需求檢討。
(八)河道外非工程措施之施設、管理及補償。
(九)治理計畫是否需納入水利法提升法律位階之必要性。
(十)因應國土計畫法之相關修正。
二、擬於113年4月19日前召開第3次研商會議,由各組室擬妥條文草案及相關說明再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