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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推動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 111年度新創研究補(捐)助計畫公開徵求

一、為推動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擴大公私協力及經驗學習,營造民眾共識,結合地方特色,協助地方轉型,本署111年度新創研究補(捐)助計畫公開徵求項目包括「中央管流域韌性調適、流域新創思維、流域公私協力環境營造」三大領域,請參閱附件1
二、本補助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推動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新創研究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請參閱附件2
三、補(捐)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且依其章程或目的可辦理水岸環境相關研究或調查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
四、公開徵求期限:110年10月20日至110年11月19日止
五、執行期間及額度: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單一年度計畫申請補(捐)助額度應低於新台幣壹佰萬元,如計畫屬延續性者亦須每年重新申請。另申請之實際補(捐)助額度由本署審查後決定。
六、申請文件及申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依據「本署推動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新創研究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具函向本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以下稱水規所)或河川局提案申請。
七、審查作業及標準:
(一)初審會議:
    1. 初審會議前水規所應先檢視該年度提案計畫內容,除計畫屬延續性者外,是否有二分之一以上與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近十年內委辦計畫雷同,並透過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查詢提案計畫內容是否獲得其他機關補(捐)助,重複提出申請者不予補(捐)助,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 由水規所邀請各轄管河川局辦理初審會議,就該年度提案計畫依後續承辦單位初步分類,並建議補(捐)助計畫之內容、優先順序及經費額度。
    3. 提案計畫依後續承辦單位分類如下:甲類補(捐)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且依其章程或目的可辦理水岸環境相關研究或調查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且提案計畫內容屬在地議題,其計畫執行至結案期間之後續補(捐)助及綜合事務由各轄管河川局辦理;乙類非屬甲類計畫,其計畫執行至結案期間之後續補(捐)助及綜合事務由水規所辦理。
(二)複審會議:本署召開複審會議,就該年度補(捐)助計畫之內容、優先順序及經費額度提出建議。
(三)審查標準如下:
    1. 具建構公私協力、營造民眾共識及民眾參與效益。
    2. 提案規劃構想具有提升區域或整體流域調適及水利環境亮點效果。
    3. 創新概念有助於提升水利技術、流域環境品質、促進其韌性發展。
    4. 計畫執行之可行性、發展性、合理性與公益性。
(四)核定:複審會議之結論經循序簽奉核可後,由本署通知受補(捐)助對象及承辦單位。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運用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河川局應將補(捐)助計畫執行成果函送水規所建檔保存,水規所得邀受補(捐)助對象參加成果發表會發表計畫成果,出席情形將列為往後三年提案申辦補(捐)助計畫審查之參考。
(三)受補(捐)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含影音資料),基於公益之目的或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應無償授權水利署及其所屬機關推廣或分享。
(四)受補(捐)助計畫如涉資訊安全應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
(五)本作業規範於水利署全球資訊網公開;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案件,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水利署全球資訊網之政府資訊平台公開,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單位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
(六)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及水利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聯絡人資訊:本署河川海岸組/黃爾強工程司/電話:04-2250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