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維護公共安全並疏減訟源,以及加強處理施工中建築損鄰爭議事件解決紛爭,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20條相關規定。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依據建築法第26條、第58條、第60條、第103條,並參照「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參、民眾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
肆、下列損壞鄰房事件,不在本處理範圍:
1.施工損壞或鄰房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四倍以上者。
2.逾屋頂版申報勘驗一個月始提出損鄰事件者。
3.開工前鄰房拒絕辦理現況調查者。
4.鄰房受損部份不屬於合法建築物者,不予評審,該受損部分之修復及賠償事宜,自行循司法途徑解決。
伍、流程圖:如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