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 | 1. 機密文件應由該受文者本人或機關授權人員啟封。 2. 收發登記,應注意勿洩漏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
傳遞 | 1.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文書應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機密文書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雙掛號函件遞送。 2. 以電子傳送者, 應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保密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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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 | 1. 文書用印由承辦人員親持辦理,監印人不得閱覽其內容。 2.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文書封發時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並以雙封套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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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 1. 應依其等級分別保管並為必要之管制措施直接儲存於資訊系統者,須以政府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技術保護。 2. 若攜出原存放處所,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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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 | 1. 絕對機密資訊不得複製。 2. 其他機密複製應經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核准。 3. 複製物視同原件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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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 | 1. 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或定期查核。 2. 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之維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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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 | 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以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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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 | 國家機密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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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 1. 除經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 方式保存會議內容。 2. 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等必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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