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
二、檔案應用申請: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可直接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系統產出之申請書,或下載填具「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分署申請。
(二)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方式送交本分署。
三、受理及回復:
(一)申請應用程序不符規定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其有依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亦同。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四、申請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請參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