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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資訊環境,確保資訊資產免於遭受內部或外部、蓄意或意外之威脅與破壞,特訂定本政策。


二、依據
本政策係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並參酌行政院頒「建立我國通資訊基礎建設安全機制計畫」、水利署「資通安全政策」等相關規定,以及ISO27001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標準,同時考量本分署業務需求而訂定,以建立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強化資訊安全防護,提昇資訊安全之水準。


三、範圍
本分署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實施範圍,涵蓋所有員工(含約僱人員、臨時人員)、勞務承攬人員、本分署委外駐點處理資訊業務之人員、委外廠商、第三方資訊使用人員,並包括所轄管之網路及機房維運,各項資訊系統之開發、維護、操作,及其所有相關資訊資產之安全管理。


四、資訊安全政策
秉持以精益求精、不斷革新之精神,為提供優質服務而努力,強化資訊安全管理,確保資料、系統、設備、網路,部署安全防護技術,落實推動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以達到資產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之保護。建立資訊安全政策如下:
1、機敏資訊管控,防範非法存取。
2、確保資訊完整,嚴禁竄改作業。
3、業務永續營運,維持服務可用。


五、資訊安全目標
1、保障機敏資訊機密性,防止非法授權存取作業。
2、確保資訊使用完整性,禁止未經授權資訊竄改。
3、維持營運業務可用性,確保營運業務服務水準。
4、確保資安措施符合政策及法令要求。


六、管理階層責任
管理階層應完成下列工作,以充分表示對資訊安全管理發展及增進的支持:
1、核定資訊安全政策,確立資訊安全目標及計畫。
2、授權資通安全處理小組或相關職掌單位,執行資訊安全作業。
3、覆核資訊安全管理體系稽核與執行成果。
4、核定可接受風險水準。
5、提供資訊安全管理體系運作必要資源。


七、審查
1、本政策應每年至少審查1次,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業務永續運作之能力。
2.、應考量內、外部議題及利害相關者要求,訂定適當之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實施範圍,經由管理階層審核、確認後實行。
3.、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實施範圍應定期或不定期視內、外部環境之變更或執行狀況,如:法令法規之要求、組織異動、資安事件發生、管理制度落實狀況等因素,經由權責主管人員或資訊管理審查會議核定後實行。


八、法令規章遵循性
1、資訊安全,人人有責。
2、本政策應遵循法律、法規及合約的要求。
3、實施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以加強員工認知安全意識,資安教育訓練由水文課或協同其他單位共同辦理。
4、執行各項資訊作業時,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遵守本分署各項規範及與第三方簽訂之契約。
5、本分署之資訊及網路系統因遭受破壞、不當使用所造成危安或重大災害事件,本分署資通安全處理小組應在最短期間內訂定應採行應變措施,並將處理情形記錄備查。
6、本分署人員違反資訊安全規定者,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依該法第24條規定辦理;有觸犯「刑法」之嫌疑者,應予移送司法機關調查;有涉及國家賠償事件者,應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追究損害賠償責任。非本分署人員違反資訊安全規定時,亦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民刑事責任。


九、適用性聲明書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依據ISO27001標準要求產出適用性聲明書,以書面方式列舉資訊資產是否適用其標準所列之控制措施,對不適用者應說明其不適用之原因。

十、修訂與實施
本政策應由本分署因組織、業務、法令或環境等因素之改變,予以適當修訂,並須經首長簽核後實施,透過公告程序,使本分署同仁及相關人員瞭解資訊安全政策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