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水北石字第1140902103號函訂定
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規範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原住民祭儀期間獵捕魚類(以下簡稱本活動),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指設籍於桃園市復興區長興里、奎輝里、三民里、澤仁里、羅浮里、義盛里或新竹縣關西鎮東山里之原住民;所稱祭儀期間,指桃園市或新竹縣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所公告泰雅族感恩祭或公函通知期間。
三、 本要點所稱申請機關為桃園市或新竹縣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四、 本活動由申請機關於每年五月一日或本分署通知日期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分署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相關人員名單每年以核定一次為限:
(一)申請書。
(二)參與活動人員名冊。
(三)申請範圍示意圖。
(四)安全維護措施照片。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照片。
(六)公共責任保險證明。
五、 申請文件不全者限期一次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
六、 本活動限於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內石秀坪至溪口台間左岸水域進行。
七、 活動時間以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限,禁止夜間垂釣或超時停留。
八、 申請機關應指派在職人員一名為活動負責人,擔負活動期間所有安全維護、秩序維持與緊急應變之責,參與人員均應投保公共責任保險。
九、 參與本活動人員應隨身攜帶可資證明之身份文件供查驗。
十、 限制或禁止事項:
(一)獵捕方式限垂釣,每人限使用一支釣竿。
(二)餌料應採不妨礙水質之天然材料,禁止使用任何非天然材料者。
(三)嚴禁於非許可範圍活動,或採非垂釣方式之涉水、於船筏、浮具上獵捕。
(四)應避開危險陡坡、淤泥鬆軟區域及其他不安全區域。
(五)禁止於大雨、豪雨、豪大雨、颱風或其他災害警戒期間從事本活動。
十一、本活動漁獲僅供傳統祭儀活動或個人自用,不得販售、交換或作其他營利使用。
十二、本活動不得妨礙既有水域航行、安全設施運作與其他合法使用行為。
十三、本分署因政策或業務需要收回場域,得於收回日十五日前通知申請機關,但情況特殊無法於十五日前通知時,最遲得於情況發生次日通知,申請機關應配合通知活動人員停止活動。
十四、申請機關應建立活動緊急聯絡機制,於災害或突發情況發生時,立即通知活動參與人員離開現場。
十五、本分署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至活動現場,就水質、秩序及安全等事項進行查核;查核時申請機關及參與人員應予配合。
十 六、參與本活動人員應依許可內容及範圍內活動,不得違反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