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試辦居家辦公工作規範
114年3月26日水北人字第11412008130號函訂定
一、為因應少子女化與高齡化趨勢,同仁家庭照護需求與日俱增,並達成淨零排放政策目標,爰運用資訊技術實施居家辦公,妥善運用機關人力資源,並促進同仁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特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試辦居家辦公參考原則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分署任現職之職員及聘僱人員,不包含職務代理人員。
三、各單位申請居家辦公時,應先審酌下列事項:
(一)同仁業務性質原則為機敏性低且屬可在家完成之工作。
(二)確認同仁住家資通訊或其他網路設備完善,如同仁係使用共同頻寬或手機網路者,應先確認連線順暢。
(三)各單位各科同時段居家辦公人數,除本人懷孕或其配偶懷孕須親自照顧之事由外,不得超出一人。
四、申請居家辦公者,應符合下列事由之一:
(一)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本人懷孕或其配偶懷孕須親自照顧。
(三)須親自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
(四)其他經本分署審酌適當之情形。
五、申請居家辦公期間每次以一個月為限,每週應至少返回辦公室一天,必要時,單位主管得視實際情形增加天數。
六、申請居家辦公者,須填具居家辦公申請及註銷單(如附件一)及證明文件並經分署長核可後實施。
七、於居家辦公期間屆滿或期間屆滿前申請事由消滅後,居家辦公者應即返回機關辦公場所辦公;因故未能返回者,應依規定請假。
八、居家辦公差勤管理規定如下:
(一)居家辦公者上班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含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之午休一小時),不適用本分署彈性上下班時間。
(二)居家辦公者應於上班時間內以本分署差勤表單系統線上打卡,如有不可歸責於居家辦公者之網路問題,致無法於上下班時間刷卡,應於辦公時間以通訊軟體向直屬主管通報。
(三)居家辦公者應固定辦公場所,上班時間不得擅離職守或任意變動辦公地點。如需外出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應依規定請假。
(四)居家辦公者應保持通訊暢通,以隨時取得聯繫,必要時,由人事室進行電話或視訊方式查勤。居家辦公者於人事室電話或視訊查勤二次未接聽或開啟,且未於二十分鐘內回電,應提供書面說明,據以認定是否曠職,並由人事室通知服務單位評估終止居家辦公。查勤紀錄送單位主管,列入居家辦公考核參考。
(五)申請人於居家辦公期間,因申請原因消失時,亦應填具居家辦公申請及註銷單(如附件一)辦理註銷作業後,逕由人事室在本分署電子表單及差勤系統取消列管註記。
(六)居家辦公者以不加班為原則,惟經單位主管認有需要且覈實指派,始得申請加班;加班時數每月不超過10小時為限。
九、居家辦公資通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居家辦公者應使用符合本分署資訊安全規定之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並完成資通安全檢核表(如附件二),申請開放網路連線及完成測試,且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避免使用公眾網路連網辦公。本分署原則不另提供電腦、行動電話或讀卡機等設備。
(二)居家辦公者對於工作中所涉之敏感性、機密性資料,應善盡保密義務,重要公文書或資料應加密處理或以加密隨身碟存取,防止資訊外流,以電子郵件傳輸檔案時,必要時應將檔案加密及注意個人資料保護並妥善保管從辦公室攜出的列印文件、公務電腦、檔案儲存裝置(如USB隨身碟、外接式硬碟)等,確保資訊安全。
(三)居家辦公結束後,應自行將公務資料從筆記型電腦中完整刪除,並進行必要之檢查與掃毒,始可完成歸置。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主管應視實際影響業務情形終止居家辦公:
(一)維持單位運作之必要人力不足。
(二)申請居家辦公事由消滅,無繼續實施居家辦公之需要。
(三)未依限完成工作。
(四)未依規定時間服勤。
(五)未遵守資通安全要求,致公務機密洩露。
(六)擅自於上班時間離開居家辦公地點或自行變更辦公地點。
(七)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法令規定之情形。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規定下:
(一)居家辦公者應配合各單位業務、人力調度或其他緊急情事需要,隨時調整返回辧公場所辦公。
(二)居家辦公者於居家辦公期間之請假、公假或休假,依各該請假規定辦理。
(三)居家辦公者於居家辦公期間如需使用辦公文具物品,應依規定申請並註明為居家辦公使用。
(四)居家辦公者應將每日業務執行情形及進度確實登載於工作日誌(如附件三),並於每周返回辦公室時,紙本列印陳報單位主管核章,單位主管應覈實審核人員工作日誌所載工作成果及進度是否符合要求。於居家辦公結束後,簽陳分署長核閱(會人事室),存人事室備查,並作為平時考核之參據。
(五)居家辦公者如有違反本規範及保密責任者,應停止實施居家辦公,並依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