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職務遷調作業規定
114年3月5日北水人字第11412005690號函訂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實施職務遷調,以增進同仁職務歷練及適才適性,並促進機關業務推展,依經濟部暨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職務遷調,指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遷調,包括跨單位間遷調及單位出缺時他單位人員之請調,適用對象為本分署業務單位任職滿三年職員,包括各管理中心及業務科,但不含單位主管及三年內有退休計畫者。
三、各單位每次申請遷調人數以單位現有職員扣除主管後人數為度,未達八人者一人、八人以上者最多二人。
四、申請遷調時間原則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月底止,申請人應填具紙本申請表(如附表),送請人事室彙辦。
各單位主管於前述申請表內應具體表示意見,由人事室造冊排定個人意願順序後簽核;如申請人數眾多或特殊情況考量,得由分署長指派副分署長邀請相關單位主管召開職務遷調協調會協調之;前述協調會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列席。
五、如非於前點期間申請時,依下列作法辦理:
(一)依申請人意願隨時填具附表交由人事室登錄資料庫,並以當年度遷調為限。
(二)單位出缺他單位人員之請調,得由人事室優先於當年度申請人資料庫中媒合,或專案通知辦理。
(三)跨單位間遷調得先行協調由擬調單位兩造之一方專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