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1 月20 日核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加強各單位勞務採購履約照片審查,防範承攬廠商偽造或變造,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環境清潔與綠美化、設施檢查維護等勞務採購案,其他採購需以執行照片作為履約佐證者,得參採使用。
三、本分署各單位對履約環境、設施狀況會隨時間變動或有隱蔽無法於驗收檢視者,應於契約要求提供完成標的數位照片檔案,並規範拍照時機、日期、照片格式與內涵等;對無法提供照片或所提供照片經偽造變造者應訂定處罰條款或不予驗收。
四、各單位應於採購契約訂定查驗及驗收合格標準,以為廠商請領期款或查驗、驗收時之認定依據。
五、承攬廠商所提供之照片,承辦人員應予審查,對複製、裁切、變造及偽造者,應列為不合格並限期改善,無法改善者應依契約規定處罰;如經研判廠商為蓄意違約者,應將相關書件移請政風室查處。
六、履約期間主辦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現地督導1次(契約不足半年者免),重點包括書面資料、職安衛措施、交通維持及警示措施等事項。
七、契約有植栽保活規定者,廠商應於保活期滿提供照片申請查驗,並於確認符合契約規定始得返還相關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