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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維護石門水庫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需要,在不違背水庫原定使用計畫及用途,並提升遊憩服務品質,有效管理園區場地、設施及附屬空間,爰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七點,對外提供利用,按日收取費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利用費收費標準,係依本園區之使用性質、設施特性、區位條件、管理成本及市場行情等因素訂定。

三、本規定適用範圍為本園區(管制站範圍內)開放公眾使用之陸域空間。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之區域,應依其規定辦理。

四、民眾進入本園區免收費,惟車輛進入本園區時,除車輛駕駛人或其同行者符合第八點免費事由外,應繳交車輛費。

五、收費時間與方式及離園時間:
(一)收費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
(二)收費方式:人工收費,車輛進入本園區時購買票券,以日計費,當日如需再次入園,應出示當日票券以供查驗。
(三)離園時間:入園民眾及車輛至遲應於當日下午十時前離開本園區。

六、本園區供民眾車輛進出之管制站為坪林、中線、高線、大灣坪等四處;另設置溢洪道橋、石門寮、北苑後池、石門電廠四處公務專用伸縮門(位置如附圖),管制時間如下:
(一)坪林伸縮門: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二)溪洲伸縮門:全日開放。
(三)中線伸縮門: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四)高線伸縮門: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五)溢洪道橋伸縮門: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六)石門寮伸縮門:全日管制;公務專用。
(七)北苑後池伸縮門:全日管制;公務專用。
(八)石門電廠伸縮門:全日管制;公務專用。

七、本園區除農曆除夕外全年開放,但因防汛排洪操作或工程施工需要,得對部分或全部園區進行管制。

八、車輛進入本園區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
1.大客車(座位二十人以上):每輛新臺幣四百元。
2.小客車(座位未達二十人座)及重型機車(機車二百五十c.c.以上黃牌、紅牌):每輛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3.機車(未達二百五十c.c.):每輛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標準(購票時應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1.半票優待:小客車或機車(含重型機車)之駕駛人或同行者符合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
2.專案優待:本分署核定採專案申請入園者,依專案申請入園方案收取入園車輛費。
3.小客車、機車(含重型機車)之駕駛人或其同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免費優待:每輛新臺幣五十元。
(1)設籍桃園市復興區、大溪區、龍潭區或新竹縣關西鎮、尖石鄉、五峰鄉或宜蘭縣大同鄉,且持身分證正本者。
(2)身心障礙者持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者。
(3)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4)辦理救護消防等緊急救護相關業務者。
(5)持報社或電視台媒體採訪之新聞記者證者。
(6)持本分署核發有效期內之石門水庫通行證正本者,且持有與通行證所載相符之識別證正本者。
(7)本分署員工,持識別證(或通行證)正本者。
(8)因公務需要,持本分署相關公文或佐證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