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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2月4日水北畫字第1120505489號函修正
一、 收分文及改分:
    (一) 各單位登記桌人員收文時應核對文號及附件;分文作業應於收文後2小時內完成。
    (二) 單位登記桌收受非屬該單位權責案件,如屬明顯誤分,應逕送回本分署總收文處理;如有疑義,應依改分規定辦理改分:
        1. 於公文系統填寫公文改分表敘明拒絕理由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4小時內逕送秘書室辦理改分。
        2. 公文經改分後仍有疑義時,應敘明理由提陳請一層主管(行政單位及資產科為秘書、業務單位為主任工程司)以上長官裁定,不得再行改分。
    (三) 所收文如為人民陳情案件,應通知秘書室窗口錄案列管;紙本來文者,如已錄案列管應已加蓋「人民陳情案件」戳章,並加註列管編號。
二、 公文交換:
    (一) 單位登記桌應至少於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至本分署秘書室文書辦公室進行公文交換,並於取件簽到簿簽到。公文交換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
    (二) 單位登記桌請假時,代理人須於前述時間進行簽到取件作業。
三、 協助稽催:
    (一) 單位登記桌應每日上午利用公文管理系統列印「逾期公文催辦單」及「展辦清單」,逕送各單位主管核章;如無案件資訊,應擷取公文系統畫面存查。
    (二) 針對已屆限辦日期(當日)之公文,應提醒承辦人當日辦結;如當日無法辦結者,應辦理展期,並確認展期作業流程於下班前已完成。
    (三) 單位登記桌及一層主管辦公室登記桌每週二、四上午列印「待辦公文清單」,針對收文2日以上案件,逕送主管簽認,完成後自行留存,至少應保留一年以備查。
    (四) 秘書室每月列印「發文使用平均天數排名表」送各科室登記桌,請單位主管核章後交回秘書室。單位主管如請假或出差,應請單位主管代理人為之。
四、 歸檔:
    (一) 各單位登記桌於公文送歸檔前,應檢查承辦人之歸檔案件登錄資訊、格式及附件是否無誤,歸檔格式或附件有誤,應詳實記錄於「公文歸檔注意事項檢核表」(表一)。
    (二) 「公文歸檔注意事項檢核表」應隨同歸檔公文送檔案點收人員;檔管人員將依此進行常見錯誤樣態分析,並函送各單位知照。
五、 查核配合作業:
    配合水利署及本分署公文查核作業,提供抽查個案、查閱各項作業資料(書面或電子)及訪談登記桌相關作業內容。